《规定(草案)》指出,在贵阳市生产、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,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有“无磷”标识。同时,工厂、洗衣店、洗车场、医院、酒店、宾馆、洗浴、美容美发等生产、经营单位和个体户,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含磷洗涤用品,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。
对违反《规定(草案)》要求,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,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,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,并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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