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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销洗涤用品须有无磷标识
2008-09-03 10:02:17  来源:贵州都市报  浏览次数:5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  •   内容摘要:贵阳市拟出台地方法规——产销洗涤用品须有无磷标识。
  今后,在贵阳市生产、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,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标有“无磷”标识。在昨日召开的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,《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(草案)》)正式提请审议。

  《规定(草案)》指出,在贵阳市生产、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,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有“无磷”标识。同时,工厂、洗衣店、洗车场、医院、酒店、宾馆、洗浴、美容美发等生产、经营单位和个体户,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含磷洗涤用品,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。

  对违反《规定(草案)》要求,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,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,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,并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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